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产权[2008]374号
关于建立全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国资委(局、办),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信息覆盖范围,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建立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关键环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交易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进一步提高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
二、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各类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经受托交易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审核后,统一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省级以上经济报刊和地方媒体同时发布,并在各交易机构电子显示屏同步显示。联合发布信息的具体实施办法、交换渠道和接收确认方式,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各分支机构相互协商后制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对采集信息的基本要求确定。
三、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要交易项目应与国内主要交易机构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合作机制,并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重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所选择报刊在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建立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的要求,不断创新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方式和交易组织方式。在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过程中,受托机构对提交给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统一发布的各类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责任,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确认接收的符合信息发布规范要求的转让信息同步发布负责。
五、各市州、林区国资委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及《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
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受托机构应在将拟发布信息内容报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审核备案后组织联合发布。
六、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本所及各分支机构受托的各类产权转让项目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编排和统一发布。各分支机构负责受托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审核、报送、发布、反馈等工作。
七、本通知自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